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岔路河信用社。负责人:韩国强。被执行人:李大志。被执行人:吕桂芹。
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岔路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大志、吕桂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2)永民二初字第6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岔路河信用社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给付能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30日提出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194.792.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2)永民二初字第6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洪军审判员:焦桂香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