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吉林大街。负责人:蔡忠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马德贵,男,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王忠贤,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被告马德贵,系被告马德贵之妻。被执行人:马德富,男,195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李淑芝,女,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被告马德富,系被告马德富之妻。被执行人:梁桂英,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孟跃,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被告梁桂英,系被告梁桂英之夫。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马德贵、王忠贤、马德富、李淑芝、梁桂英、孟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审判长:赵文明审判员:李玉民代理审判员:王昊
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