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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淑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吉丰执字第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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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刘梦友,该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波,该联社职员。被执行人:王淑艳,女,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淑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1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国光审判员:赵文明代理审判员:王昊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