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刘梦友,该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波,该联社职员。委托代理人:商成吉,该联社职员。被执行人:单利平,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单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1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立案后,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的(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国光审判员:赵文明审判员:王昊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