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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凤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吉丰执字第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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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刘梦友,该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波,该联社职员。被执行人:刘凤清,女,194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凤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凤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2013年3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执行人已将欠款给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执行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国光审判员:李玉民代理审判员:王昊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