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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赵学哲、臧秀芬、王少明、奚凤兰、姜文福、刘艳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吉丰执字第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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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吉林大街。负责人:蔡忠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赵学哲,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臧秀芬,女,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被告赵学哲,系被告赵学哲之妻。被执行人:王少明,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奚凤兰,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同被告王少明,系被告王少明之妻。被执行人:姜文福,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刘艳霞,女,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被告姜文福,系被告姜文福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赵学哲、臧秀芬、王少明、奚凤兰、姜文福、刘艳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审判长:赵文明审判员:李玉民代理审判员:王昊

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