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与被执行人姜美光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4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李凯,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姜美光,住吉林省吉林市。

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与被执行人姜美光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吉仲裁字第102号裁决书,裁决主文为:1、被申请人姜美光返还申请人杨德福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00元;2、被申请人姜美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申请人杨德福支付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与上款一并给付申请人杨德福;3、本案仲裁费人民币600.00元,由被申请人姜美光承担。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与被执行人姜美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仲裁委员会(2013)吉仲裁字第102号裁决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凯审判员:刘天舒代理审判员:孙大鹏

书记员:辛晓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