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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朱李娟、金利康、华汇置业(南京)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秦执字第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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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南路**。负责人谢平,行长。被执行人朱李娟,女,1964年10月4日生。被执行人金利康,男,1953年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华汇置业(南京)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华汇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朱李娟、金利康、华汇置业(南京)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的出的(2013)白商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3)白商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向洪航执行员郭曙光执行员吕锐

见习书记员:陈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