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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徐磊、高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秦执字第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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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代表人滕静春,行长。被执行人徐磊,男,1978年1月27日生。被执行人高艳,女,1979年4月18日生。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徐磊、高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的出的(2013)秦商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徐磊名下车牌为苏A757**轿车已被依法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3)秦商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向洪航执行员郭曙光执行员吕锐

见习书记员:陈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