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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3

黄瑞贞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南京世纪情珠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秦执异字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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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文书

异议人黄瑞贞,女,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崇斯杰,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稠州银行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法定代表人汪方,稠州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丹燕、刘志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世纪情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情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玲,世纪情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玲,女,1976年5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谢钢,男,1973年2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尚流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流族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兴达路**** 法定代表人李秀晨,尚流族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秀晨,男,1970年10月14日生,汉族。稠州银行南京分行与世纪情公司、周玲、谢钢、尚流族公司、李秀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白商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3)秦复执字第155号执行裁定,追加李秀晨的原配偶黄瑞贞为该案被执行人。黄瑞贞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李秀晨所负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不应当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请求撤销(2013)秦复执字第155号执行裁定。经听证查明,2010年12月22日,世纪情公司向稠州银行南京分行借款20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和支付货款。借款到期后,世纪情公司未能按约还款,稠州银行南京分行向本院起诉。本院判决世纪情公司偿还稠州银行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998147.3元及相应利息,周玲、谢钢、尚流族公司、李秀晨对上述债务(含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明,李秀晨与黄瑞贞于1996年1月29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20日登记离婚。

本院认为,执行中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原)配偶另一方为共同被执行人,其前提是能够直接认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但一方所负与夫妻共同利益无关的担保之债并不能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当通过诉讼解决。该案债务发生的原因系世纪情公司向稠州银行南京分行借款用于经营周转和支付货款,李秀晨为世纪情公司提供担保,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李秀成的该担保行为与黄瑞贞的利益有关,故该担保之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黄瑞贞提出的执行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黄瑞贞的异议请求成立,撤销(2013)秦复执字第155号执行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异议之诉。

审判长:刘王芳人民陪审员:仇锦川人民陪审员:马润珍

见习书记员:肖佳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