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苑×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朝刑初字第306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信用卡诈骗文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苑×,女,1981年2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3)2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目无国法,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还超过三个月后仍不还款,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苑×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所欠款已还清,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对被告人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苑×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案人民币2000元用于折抵罚金,剩余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蕾

书记员:张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