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梁仕敢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阳城法执字第90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住所地:阳江市。负责人:洪仕芹,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梁仕敢,男,户藉地:阳江市,经常居住地:阳江市。委托代理人:苏恭磊,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被执行人梁仕敢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城法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梁仕敢应偿还透支款本金42191.82元及利息[计至2013年1月10日止的利息13181.54元、滞纳金7271.54元,2013年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计算]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的受理费136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到市内各金融、房管、国土、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暂没发现被执行人梁仕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于2013年12月9日到庭接受询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9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从展审判员:陈磊光审判员:袁广峰

书记员:李如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