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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江春燕、陈基镛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阳城法执字第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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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住所地:阳江市。负责人:周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军,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婷,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江春燕,女,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陈基镛,男,住阳江市。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被执行人江春燕、陈基镛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城法民二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江春燕、陈基镛应偿还透支款本金275193.42元及利息12879.86元、滞纳金84835.70元,合共296508.98元给申请执行人(上述利息、滞纳金计至2013年5月3日止,从2013年5月4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广东发展银行白金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算),本案的受理费5748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等财产均被另案查封,现本案难以处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需等另案审结后统一处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以上情况有查询回执及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另案查封,需等另案审结后统一处理,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9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从展审判员:陈磊光审判员:袁广峰

书记员:李如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