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浦东新区源深路**。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永刚,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工。委托代理人:杨卓,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延岩,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王永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欠款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3)碑民三初字第0069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利群
书记员:霍晓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