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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毛通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2)碑执字第01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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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被执行人毛通,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毛通印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卓,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延岩,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毛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碑民三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尚未受偿金额为65804.57元及逾期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碑执字第012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再立案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治峰执行员李卫执行员杨晓军

书记员:柳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