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瑞通广场**。负责人李杨勇,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艺椿,男,197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赵艺椿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硚口商初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艺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为8230.94元,已执行0元,剩余8230.94元未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12)硚口商初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8230.9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取才审判员:杜志刚审判员:游向东
书记员:李良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