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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被告徐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新民二初字第0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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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负责人程清洁,行长。被告徐欣,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国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被告徐欣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已退还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审判长:王玮代理审判员:黎晓琦代理审判员:肖海娟

书记员:蔡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