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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李亮亮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新民二初字第00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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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负责人程清洁,行长。被告李亮亮,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婷,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李亮亮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承担。

审判长:王玮审判员:姚洁人民陪审员:时莲英

书记员: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