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负责人程清洁,行长。被告党为民。委托代理人韦佩洁、隋霄霄,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党为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姚洁
书记员: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