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负责人程清洁,该行行长。被告刘辉,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委托代理人隋晓晓、韦佩洁,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刘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退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100元。
审判员:王玮
书记员:吕洋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