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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李宝华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2013)思民初字第2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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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北路**。负责人崔勇,行长。被告李宝华,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委托代理人林黎晖、陈理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李宝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宝华所有的价值56235.2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今后裁决的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宝华所有的价值56235.2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庄慧林

书记员:林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