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鹭江道**建设银行大厦。代表人刘丽华,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黄友义,职员。被执行人孙延东,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孙延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思民初字第8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息及滞纳金共计10078.8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刘建发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37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娜彬审判员:俞伟强代理审判员:魏松彬
书记员:许雅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