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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丽明、张久明厦门市分行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思执行字第33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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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代表人崔勇,行长。被执行人张久明,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张丽明,女,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委托代理人陈理智、林黎晖,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丽明、张久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思民初字第3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透支余额938452.74元、追索费用2227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吴燕航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凤凰西里2号1701室房产、永年天墅2号楼(T1)11跃12层01单元房产及永年天墅地下室-1层86号车位,同时启动对张丽明名下闽D×××**车辆的拍卖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33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娜彬审判员:俞伟强代理审判员:魏松彬

书记员:许雅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