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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竺巨进债权执行裁定书

(2014)西执字第4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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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ⅩⅩ大街ⅩⅩ号。负责人田惠宇,行长。被执行人竺巨进,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职业不详。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被告竺巨进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18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竺巨进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8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发现被执行人竺巨进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建民代理审判员:张笑竹代理审判员:周光庆

书记员:贾志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