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负责人田惠宇,行长。被执行人王久辉,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诉王久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9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4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久辉应偿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欠款三千一百九十八元零八分及利息、罚息,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久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久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9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彦周审判员:赵建民审判员:周光庆
书记员:焦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