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鹭江道**建设银行大厦。代表人生柳荣。被执行人张朝阳,男,198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委托代理人钟江海、王明志,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朝阳信用卡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3)思民初字第11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透支余额6557.11元(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3年9月30日,之后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时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柯祖锋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思执行字第54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娜彬审判员:俞伟强代理审判员:魏松彬
书记员:许雅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