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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施建峰与何迪、王林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甬余马商初字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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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施建峰。被告:何迪。被告:王林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建峰与被告何迪、王林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建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施建峰负担。

审判长:韩家娓审判员:陈顺丈人民陪审员:刘晓方

代书记员:孙一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