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建峰。被告:何迪。被告:王林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建峰与被告何迪、王林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建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施建峰负担。
审判长:韩家娓审判员:陈顺丈人民陪审员:刘晓方
代书记员:孙一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