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鲁斌。被执行人尚小闯。被执行人尚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中民二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尚小闯、尚春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尚小闯、尚春生银行存款5273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万顺
书记员:李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