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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鲁斌与尚小闯、尚春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中执字第2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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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鲁斌。被执行人尚小闯。被执行人尚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中民二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尚小闯、尚春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尚小闯、尚春生银行存款5273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万顺

书记员:李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