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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月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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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锴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晶,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月梅。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5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撤诉本院按规定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徐学兵代理审判员:欧阳珂人民陪审员:胡卫

书记员:鲍金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