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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钱勤利,陈秋月合同普通执行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1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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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闻大厦。负责人张明辉,行长。被执行人钱勤利,住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陈秋月,住深圳市宝安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钱勤利名下车牌号为粤B×××**车辆档案及被执行人陈秋月名下车牌号为粤B×××**车辆档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钱勤利名下车牌号为粤B×××**车辆档案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秋月名下车牌号为粤B×××**车辆档案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秀松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