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孟昭辉,男,1981年3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曹选平,该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孟昭辉与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郑大四附院)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孟昭辉欠吴某某借款85652元,由金水区法院立案执行,而郑州大四附院应支付孟昭辉赔偿款85652元由我院执行。2012年4月5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向郑大四附院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12年12月14日郑大四附院将该款转至金水区法院账户。以上事实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执字第626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和收款收据证实。本院认为,因郑大四附院已替孟昭辉向吴某某履行债务,所以孟昭辉申请执行郑大四附院一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0)惠民一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霄鹏审判员:弓永亭审判员:武建国
书记员:樊育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