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国强,男,1965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安徽省恒济医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189558-3. 法定代表人:周鹏鹏,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恒济医药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拥有的存款16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小丽
书记员:王海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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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国强,男,1965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安徽省恒济医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189558-3. 法定代表人:周鹏鹏,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恒济医药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拥有的存款16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小丽
书记员:王海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