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邢某某,男,汉族。
申请人李某某等二人诉被执行人邢某某侵权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邢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李某某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邢某某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福拴审判员: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
书记员:李太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