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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某等二人与邢某某侵权案执行裁定书

(2014)安执字第0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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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邢某某,男,汉族。

申请人李某某等二人诉被执行人邢某某侵权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邢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李某某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邢某某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福拴审判员: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

书记员:李太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