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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万中贵与万建芬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0)长执字第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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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万中贵,女,汉族,长宁县人。被执行人万建芬,女,汉族,长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审理后向万建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建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万建芬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未履行完毕。

现查明被执行人万建芬有房屋租金收入,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万建芬在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解放街由欧阳春租用的房屋门市租金收入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映莲

书记员:周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