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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周凡义、张书兰与被告何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商梁民初字第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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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凡义原告张书兰被告何作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凡义、张书兰与被告何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凡义、张书兰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周凡义、张书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作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凡义、张书兰撤回对被告何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凡义、张书兰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杜建华

书记员:李明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