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凡义原告张书兰被告何作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凡义、张书兰与被告何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凡义、张书兰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周凡义、张书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作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凡义、张书兰撤回对被告何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凡义、张书兰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杜建华
书记员:李明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