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4A-3,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正懋,董事长。被告林茂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骏,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茂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蔡卓森代理审判员:郑宇人民陪审员:李超超
代书记员:陈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