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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泸州市纳溪区万通水电有限公司与蒲枭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叙永执字第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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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万通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二居委会,组织机构代码:75970923-4。法定代表人魏友权,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蒲枭,男,生于1979年10月2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叙永民初字第195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泸州市纳溪区万通水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蒲枭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本金33340.67元、垫缴的案件受理费16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元,同时,被执行人蒲枭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万通水电有限公司自行与被执行人蒲枭达成执行和解,即本案执行金额由被执行人蒲枭分期归还。现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万通水电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行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提交书面意见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凭此执行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叙永民初字第19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开亮审判员:雷明江代理审判员:杨明康

书记员:赵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