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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雷辉平与袁小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叙永执字第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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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雷辉平,男,生于1970年9月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袁小波,男,生于1982年4月1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叙永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雷辉平申请执行袁小波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本金72000元及利息,同时,被执行人袁小波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中,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袁小波存款并从中支付申请执行人雷辉平6000元。现申请执行人雷辉平已就余款的清偿事宜自行同被执行人袁小波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雷辉平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书建议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就本案债权清偿事宜自行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书面建议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凭此执行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叙永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明江审判员:赖文兴代理审判员:昝世峰

书记员:赵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