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新花,女,194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恒山区保全委**。被执行人鸡西市海亿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喜海。
地址:恒山区鸡恒路。
本院在执行王新花申请执行鸡西市海亿供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鸡西市海亿供热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13)恒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建国审判员:张立军审判员:李秀彬
书记员:张露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