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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金湖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6

(2013)南执字第11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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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湖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臻,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兴会,男,汉族,1970年10月29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金湖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兴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2)南民初字第71071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710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德娟审判员:李国伟审判员:李志新

书记员:郑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