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敦化市龙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长城社区。法定代表人王春,经理。被执行人张铁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龙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铁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张铁柱拖欠申请执行人敦化市龙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案款2713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被执行人张铁柱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敦化市龙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案款20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铁柱承担,剩余案款、利息及其他费用申请执行人敦化市龙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3)敦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潘景春
书记员:宋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