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金湖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臻,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冯进升,男,汉族,1962年10月30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金湖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进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2)南民初字第71069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710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德娟审判员:李国伟审判员:李志新
书记员:郑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