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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深州市前么头镇祝斜村村委会与王艳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深民小初字第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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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深州市前么头镇祝斜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祝存周,该村村主任。被告王艳,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前么头镇祝斜村人,现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州市前么头镇祝斜村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建勇

书记员:高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