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州市前么头镇祝斜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祝存周,该村村主任。被告王艳,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前么头镇祝斜村人,现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州市前么头镇祝斜村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建勇
书记员:高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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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州市前么头镇祝斜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祝存周,该村村主任。被告王艳,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前么头镇祝斜村人,现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州市前么头镇祝斜村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建勇
书记员:高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