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被告崔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宋建囤
书记员:田玲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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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被告崔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宋建囤
书记员:田玲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