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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杨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深民一初字第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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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某。被告崔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宋建囤

书记员:田玲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