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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雪松与深圳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上海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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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产品责任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雪松,男,汉族,1977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桥南路**,身份证号码:5110251977********。被告深圳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54269452。法定代表人MartinKenthHansson。被告上海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漕溪路**代码72939483-3。法定代表人GILLIANPATRICIADRAKEFORD。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松诉被告深圳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上海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松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雪松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雪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1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8.0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由本院向原告清退。(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朱丽娇

书记员:陈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