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泽宇被告郑光银。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泽宇诉被告郑光银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泽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陈红利
书记员:曾鸣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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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泽宇被告郑光银。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泽宇诉被告郑光银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泽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陈红利
书记员:曾鸣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