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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李X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万法刑初字第00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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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

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1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3)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玲、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驾驶交通工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X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害人亲属进行部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李XX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XX在犯罪后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严学万

书记员:张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