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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杨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万法刑初字第00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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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

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罗正洪,北京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3)8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柯文俊、被告人杨X及其辩护人罗正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驾驶交通工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杨X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对该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杨X在犯罪后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严学万人民陪审员:詹燕人民陪审员:张春霞

书记员:吴虹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