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许艳进,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漳浦县人,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艳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2014年3月15日止),连带赔偿308640.05元(未履行)。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漳刑终字第2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月30日押送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3年12月21日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艳进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月评表、考核汇总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许艳进在劳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艳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鸿林审判员:温继峰审判员:刘红星
书记员:董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