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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亮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保刑执字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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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何亮,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曲阳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曲刑初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何亮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作出(2011)保刑终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3年11月1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亮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2月8日至2013年10月11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厂审判员:刘华锋代理审判员:谷莉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